存款准备金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04:33浏览量:2356

概述
存款预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确保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求而预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则向中央银行交纳的存款预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份额便是存款预备金率。存款预备金准则是在中央银行体系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令方式规则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预备金。存款预备金准则的初始作用是确保存款的付出和清算,之后才逐步演化成为钱银政策东西,中央银行经过调整存款预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才能,然后间接调控钱银供给量。
1998年存款预备金准则改革
经国务院赞同,我国人民银行决议,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预备金准则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预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兼并,称为“预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预备金率从13%下调到8%。预备金存款帐户超量部分的总量及散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认。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预备金按法人一致查核。法定预备金的交存分以下状况:
1. 我国工商银行、我国农业银行、我国银行、我国建设银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我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我国投资银行、我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预备金,由各总行一致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宅储蓄银行、蚌埠住宅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预备金,由各总行一致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预备金,由其总行一致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预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预备金,按现行体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预备金,由法人一致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同意,已处理人民币事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预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一致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预备金按旬查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经营终了时,各行按一致法人存入的预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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