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2 09:02浏览量:949
涉外离婚子女抚育
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育,假如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育。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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