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否“离掉”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1 09:01浏览量:651

案情:李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2001年10月他借了10万钱给潘某配偶用于买房,借期一年,其时潘某在欠据上签了名,他的妻子没签。2002年,告贷到期,几经催要,潘某并没有按约好还款。
上一年8月,潘某和妻子龙某离婚了,离婚时,潘某把悉数产业都给了妻子,法院终究也把他们夫妻的一起产业合计20万元悉数判给了他的妻子龙某。李先生后来发现,潘某配偶尽管现已离婚,但依然一起生活在一起。当李先生再去找潘某索债时,潘某说他现已一无一切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去找潘某的妻子龙某钱,龙某说钱是他的前夫借下的,与她无关。李先生很愤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以离婚方法约好夫妻一起产业归一方一切而债款归另一方承当是近年来呈现的一种新的逃债方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十七条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职责等所负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以一起产业清偿。如该项产业缺乏清偿时,由两边协议清偿……”这些规则标明,尽管在离婚时两边能够约好怎么清偿债款,但这种清偿不得对立合法债款。离婚时,当夫妻的一起产业缺乏以清偿一起的债款时,不论夫妻两边的内部约好怎么,夫妻两边都负有悉数清偿的职责,也就是说,夫妻两边对一起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悉数清偿。
别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0条规则:“赠与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法定职责,而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关系人建议权力时,应当确定赠与无效。”
可向法院申述
从李先生反映的状况看,潘某配偶借走他的10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一起生活的房子所用,理应归于夫妻的一起债款,应该以夫妻的一起产业清偿。
潘某配偶具有20万的一起产业,阐明他们有归还才能。潘某在离婚时把夫妻的一起产业悉数让给了潘某,意图是躲避债款,因此这种赠与无效,这笔价值20万元的产业仍是潘某和龙某的一起产业,所以李先生有权向其间任何一人要求清偿。
即便这种赠与有用,龙某也是这笔债款的一起债款人之一,故李先生依然能够要求龙某还款。假如对方依然回绝,李先生能够向法院申述,经过诉讼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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