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2 23:37浏览量:2895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承认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经过侵权行为取得赢利的数额。关于怎么承认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怎么核算丢失补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赢利是指除本钱以外的一切赢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履行及其若干问题的告诉》进—步明确规矩,在商标侵权案子中,侵权人所运营悉数侵权产品(已出售的及库存的)均应核算不合法运营额。关于出产、加工商标侵权产品的不合法运营额为其侵权产品的出售收入与库存侵权产品的实践本钱之和;关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践本钱难以承认的,视其库存产品的数量与该产品的出售单价之乘积为实践本钱;没有出售单价的,视其库存产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产品的出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产品的实践本钱。关于经销商标侵权产品的,其不合法运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产品的出售收入和库存侵权产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承认的,以其库存产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产品的出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产品的购买金额;关于侵权产品的本钱货购买金额高于出售收入的,其不合法运营额则为该产品的本钱货购买金额。依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于问题的解说》的规矩,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能够依据侵权产品出售量与该产品单位赢利成果核算;该产品单位赢利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核算。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承认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
依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矩,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能够依据权力人因侵权所构成产品出售削减数或许侵权产品出售量与该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赢利成果核算。
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是指由于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预期的,削减的收益数额。此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还应当包含被侵权人为了阻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费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了查询、追诉有关侵权行为而开销的查询费、断定费、评价费、公证费以及律师费等。假如没有侵权行为的发作,就不会导致权力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查询、阻止侵权行为以及取证、对产业丢失进行评价等行为,也就没有相关的开销。从侵权一方看,这种费用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差错在侵权一方,由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是比较合理的。从被侵权一方看,只要把其合理的开支归入补偿规模,才干消除其产业丢失,将其产业情况康复到与侵权行为发作曾经共同,所以也是契合民法中的公正准则的。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要归入补偿规模,需求满意两个条件,首要,这些费用的开销是为阻止侵权行所必需的,任何与阻止侵权行为无关的费用不能算作合理的开支;其次,这些开支在数额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是一般情况下的正常开支,如律师费应当以司法部规矩的收费规范作为参阅,超出正常规模的费用不能计人合理开支。
这一承认商标侵权补偿额的规矩,是在原《商标法》规矩的基础上批改构成的,添加了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的内容。这一批改是契合实践要求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过司法、行政途径阻止商标侵权行为,需求被侵权人投入很多的时刻和精力,开销较大的费用,假如不能建议把被侵权人的开支列入补偿规模,常常使得许多权力人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因小失大,不利于有用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依据国际交易组织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矩,危害补偿费应当足以补偿因侵略知识产权给权力持有人构成的丢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力持有人付出其开支,其间能够包含恰当的律师费。从国外实践来看,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一般在其律师诉讼署理准则中规矩律师费用补偿准则,胜诉方延聘律师的费用,能够要求败诉方补偿。再次,我国立法尽管没有明文规矩,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有断定承认由败诉方付出胜诉方延聘律师的费用的事例。别的,为了避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侵权人补偿不合理的开支,获取不妥利益,构成新的权力义务不平衡,一起与国际交易组织有关规矩和国际通行做法相共同,法令着重被侵权人的开支应当是“合理开支”。
以上两条承认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补偿额的准则的适用次序,在本法中并没有规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6日《关于商标侵权怎么核算丢失补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的规矩,在商标侵权案子中,被侵权人能够按其所受的实践丢失额恳求补偿,也能够恳求将恳求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赢利作为补偿额。关于以上两种核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以上两种承认侵略商标专用权补偿额的准则中,商标专用权人的丢失和合理开支、侵权人的获益的详细数额,有赖于法律机关在实践中依据详细情况经过必定的核算方法承认,因而,本条第一款的规矩仅仅一个准则性规矩,为法律机关在详细法律时,留有很大的地步。现在,人民法院在承认商标侵权补偿额时,有许多灵敏的做法,包含:以商标设计费来承认商标的价值,核算侵权补偿额;以产品出售区域规模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侵权补偿额;选用无形资产评价来核定侵权补偿额;归纳侵权行为人片面歹意等详细情况断定补偿数额,等等。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矩了承认侵略商标专用权补偿数额的法定补偿准则。
法定补偿准则是指在法令规矩的补偿数额规模内,由人民法院承认详细的补偿额。法定补偿准则是在第一款规矩的一般补偿准则的基础上规矩的,是对一般补偿准则的弥补。按照法定补偿准则承认商标侵权补偿额,需求满意以下条件:(1)存在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无法按照本法第一款规矩的一般准则承认补偿额,也便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承认;(3)侵权补偿额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承认;依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矩,人民法院在承认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结果,商标的名誉,商标运用答应费的数额,商标运用答应的品种、时刻、规模及阻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要素归纳承认。(4)终究承认的侵权补偿额不得超越50万元。
这一规矩是2001年批改《商标法》新添加的规矩。规矩法定补偿额在国际多个国家、区域能够发现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区域《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矩,以所抄获危害商标专用权产品零售单价500倍至1500倍的金额为商标专用权人所受危害。但所抄获产品超越1500件时,以其总价定补偿金额。别的,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现已开端测验按照必定的规范承认补偿额。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规矩,在难以精确承认权力人的实践丢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试行按照下列规范承认补偿金额:(1)侵略创造专利权、著作权、核算机软件、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补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关于屡次侵权或许构成严重结果的侵权行为人,补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2)侵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人应补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00元至15万元。(3)以正常答应运用费2至3倍的金额作为丢失补偿额。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在商标侵权案子中,权力人漫天要价,侵权人死不认账,法院则在中心左右为难。法定补偿准则把法院从这种为难的局势中摆脱出来。可是,法定补偿准则的效果依然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查验。由于,法定补偿准则仅仅在形式上给予法院承认补偿额的法令依据,并没有解决问题自身,50万元的补偿额上限也缺少说服力。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侵略知识产权的危害补偿的规矩一般都采纳补偿的准则,即补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力人遭到的丢失。赏罚性补偿准则尽管在国外的立法中有所表现,在我国依然未被承受,首要原因是:首要,民法调整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民事职责是一种以等价有偿为主的法令职责,商标危害补偿的意图是为了使权力人的状况康复到权力未受危害曾经的状况。赏罚性补偿超出了这个规模。其次,赏罚性补偿是在补偿的基础上添加的补偿金,是使权力人的权力取得弥补今后再取得的利益,导致权力人经过诉讼获取利益,不利于权力的真实完成。再次,关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予赏罚,能够经过“罚款”等方法来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此作了规矩,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能够给予制裁,予以收缴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资产和不合法所得,或许按照法令规矩处以罚款、拘留。
法令依据:《商标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14、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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