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1 01:04浏览量:736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著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处理因著作权归属形成的著作权胶葛,并为处理著作权胶葛供给开始依据,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著作实施自愿挂号。著作不管是否挂号,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担任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挂号作业。国家版权局担任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区域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挂号作业。
第四条 著作挂号请求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许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一切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归于下列状况之一的著作,著作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1.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
2.超越著作权维护期的著作;
3.依法制止出书、传达的著作。
第六条 有下列状况的,著作挂号机关应吊销其挂号:
1.挂号后发现有本方法第五条所规则的状况的;
2.挂号后发现与现实不相符的;
3.请求人请求吊销原著作挂号的;
4.挂号后发现是重复挂号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处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协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状况的,以受托挂号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许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经营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请求著作挂号应出示身份证明和供给标明著作权力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相片、样本等),填写著作挂号表,并交纳挂号费。其他著作权人请求著作挂号还应出示标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托付著作的托付人应出示托付合同)。专有权一切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挂号著作经著作挂号机关核对后,由著作挂号机关发给著作挂号证。著作挂号证按本方法所附样本由挂号机关制造。挂号机关的核对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挂号机关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一切请求挂号的资料之日起核算。
第十条 著作挂号表和著作挂号证应载有著作挂号号。著作挂号号格局为作登字:(区域编号)一(时代)一(著作分类号)一(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担任挂号的著作挂号号不含区域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区域著作挂号状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著作挂号应实施核算机数据库办理,并对大众敞开。查阅著作应填写查阅挂号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著作挂号和查阅的费用规范另行拟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挂号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十五条 核算机软件的挂号按《核算机软件著作权挂号方法》履行。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家版权局担任解说。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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