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简易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09:07浏览量:2645
一般离婚案子是否能够按简易程序审理?
关于案情简略明了、产业争议不大的离婚案子,一般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能够节省两边当事人的时刻和诉讼本钱,当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议。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一般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一般程序简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第一条规则,基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适用本规则,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案子在外:(一)申述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一申述讼中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人数很多的;(四)法律规则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的;(五)人民法院以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首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申述和争辩的方法简洁,能够口头申述和口头争辩。
(2)受理程序简洁。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两边能够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恳求处理胶葛。关于契合申述条件,且被告赞同口头争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能够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法简洁。原告申述后,人民法院能够采纳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洁方法随时传唤两边当事人、证人。
(4)审判安排采纳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单独作出判定。
(5)庭审程序简洁。开庭时,当事人对案子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能够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辩定见后径行判定、裁决。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在外。
(6)裁判文书的制造能够视状况作恰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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