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6 18:44浏览量:1646

案情
吴老伯的妻子过世得早,他和儿子两个人一同日子。后来,儿子成婚了,吴老伯和儿子、儿媳一同住。儿子和儿媳和吴老伯共处得不错,所以吴老伯就将其一切的一套产权房赠与给了儿子和儿媳,并写了赠与合同,之后也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儿子和儿媳也挂号成为了产权人。可是,在今年年初,儿子和儿媳却忽然闹起了离婚。这时,吴老伯想到了自己早前赠与给儿子和儿媳的房产。所以,吴老伯将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吊销赠与合同,承认该房子归自己一切。吴老伯在庭审中称,自己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和儿媳时口头要求儿子、儿媳来奉养自己,现在他们要离婚,所以不能奉养自己,所以要求吊销赠与合同。庭审中,儿子和父亲的观念共同。而儿媳称自己一向尽奉养责任,自己尽管和老公曾提出离婚诉讼,终究是以调停合好结案的。
律师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作为赠与人的吴老伯已将赠与的该房子产权搬运给了儿子、儿媳。并且赠与合同是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令明确规则只要受赠人即儿子和儿媳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或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这三种景象的,吴老伯才能够吊销赠与。而吴老伯在庭审中并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儿子、儿媳存在上述三种景象。所以吴老伯的诉请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
判定
法院支撑了我方的观念,判定对吴老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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