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1 12:29浏览量:466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1994年7月14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的劳作管理,保护外商出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员工,适用本法令。天津经济技能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外商出资企业的劳作管理,别离依照《天津经济技能开发区劳作管理规则》和《天津港保税区劳作管理规则》实行。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市劳作行政管理部分是本市外商出资企业劳作管理的主管机关,对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进行劳作监督查看。  第二章 员工的招用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本着揭露、公正的准则,自主决议招用员工的时刻、条件、方法和数量。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深重体力劳作的员工,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第六条   在职人员到外商出资企业应聘的,应当与原单位处理免除劳作联系的手续。发作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和本市有关规则请求调停或许裁定。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招用未获得我国寓居证件的外国人和来华的外国留学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应当经市劳作行政管理部分同意。  第三章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招用员工,一概施行劳作合同制。外商出资企业与员工依据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缔结劳作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九条   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包含下列内容:(一)劳作合同期限;(二)作业职责和使命;(三)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劳作安全卫生和其他出产、作业条件;(五)劳作纪律和奖惩;(六)劳作合同的停止与免除;(七)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八)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外商出资企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二)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的;(三)不实行劳作合同或许严峻违背企业规章制度的;(四)被劳作教养或许被判刑的。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经有关部分承认,企业因出产经营或许技能条件发作严重改变需求削减员工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则,外商出资企业闭幕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则,外商出资企业合同期满或许提早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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