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3 18:01浏览量:440

一年前小罗个人出资了一家企业,现在他因个人原因决议闭幕这家企业,可以吗?个人独资企业的闭幕与清算方面是怎样规则的呢?法令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一同来看看吧。
个人独资企业的闭幕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闭幕;
(一)出资人决议闭幕;
(二)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无承继人或许承继人决议抛弃承继;
(三)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个人独资企业闭幕,由出资人自行清算或许由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出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告诉债款人,无法告诉的,应当予以布告。债款人应当在接到告诉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的应当在布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出资人申报其债款。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
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闭幕的,产业应当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款。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展开与清算意图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则清偿债款前,出资人不得搬运、
藏匿产业。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出资人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并于十五日内到挂号机
关处理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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