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07:02浏览量:2495
   许女士和叶先生于1992年成婚,次年生有一女,不久又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2002年因两边感情破裂,在法院掌管下达到调停离婚协议:两边自愿离婚;女儿由叶先生抚育,许女士每月向叶先生付出女儿的抚育费300元;两边一起出资购买的住宅归女儿一切,所以未进行切割。
   不久,叶先生再婚,许女士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儿在上一年的一次事故中身亡。现叶先生欲出售原一起一切的60多平方米住宅,却不肯让许女士知道,待产权搬运过户须经许女士签字时,才匆忙奉告许女士,又不肯将售房所得价款分给许女士应得的比例。几经交涉无果,找律师咨询
   回答:
   叶先生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则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夫妻一起一切。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就是说,夫或妻在处理夫妻一起产业上的权利是相等的。因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议。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对夫妻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许女士与叶先生婚后一起出资购买的住宅,属夫妻一起产业,两边离婚时,因洽谈一致将房子留给女儿,所以没有详细切割,现女儿现已逝世,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应该依法切割。叶先生欲出售该房子又不想让许女士知道,无法奉告许女士又不肯分给其依法应得比例的做法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因而,许女士可和叶先生再洽谈,如洽谈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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