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6 21:21浏览量:2870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清偿。所谓“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为一起生活、实行抚育、奉养职责、为出产运营等的需求而负的债款。
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夫妻的一起产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认只归夫妻一方的产业和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应当用一起产业清偿,在离婚切割一起产业时,应首要清偿一起债款,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两边洽谈切割,假如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应在离婚时洽谈确认清偿职责,假如洽谈切割不成或洽谈确认清偿职责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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