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9 04:20浏览量:2627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离婚危害赔偿制度,表现了对弱者和无差错方的搀扶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契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应准予离婚”景象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差错而判定禁绝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能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则及武士有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予以判别
第四十三条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
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律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付出抚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的判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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