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的录制者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6:02浏览量:2067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含录音制造者和录像制造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含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响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含扮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扮演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力和责任
录制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
录制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运用演绎著作制造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著作著作权人和原著作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录制扮演活动的,应当同扮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