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签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1 06:35浏览量:2673
陈某应聘到某公司,但两边一向未签定劳作合同。陈某屡次找公司要求,但均遭回绝。公司称,陈某与公司已树立现实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也受法令保护,与劳作合同联系没有什么两样。陈某该怎么办
公司回绝与陈某签定劳作合同的做法是差错的,其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只有必要缔结劳作合同,并且还有必要选用书面的方式。因而,公司有必要按法令规则与陈某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如若对陈某形成了丢失,还应依据上述规则对周某承当丢失补偿职责。如与单位洽谈不成,陈某可提起劳作争议裁定。
《劳作法》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劳作纪律;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洽谈约好其他内容。”
劳作合同是保证劳作者完成劳作权的法令方式。
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意味着劳作权的完成,劳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取得有保证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免除劳作合同。其次,签定劳作合同,清晰规则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和职责,有助于进步两边实行劳作合同的自觉性,促进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权力,严格地实行职责,以削减和避免劳作争议的发作。此外,两边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今后,因为有劳作合同的存在,简单判别两边当事人的差错与职责,然后有利于劳作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成心不签定劳作合同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依据《劳作部关于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的规则,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则缔结劳作合同以及劳作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作合同,对劳作者形成丢失的,应补偿劳作者丢失。详细补偿职责如下:
形成劳作者工资收入丢失的,按劳作者自己应得工资收入支交给劳作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用;
形成劳作者劳作保护待遇丢失的,应按国家规则补足劳作者的劳作保护补贴和用品;
形成劳作者工伤、医疗待遇丢失的,除按国家规则为劳作者供给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出劳作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形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危害的,除按国家规则供给医治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出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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