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0 14:35浏览量:1648

[案情摘要]:上诉人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地) 因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合同补偿胶葛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3)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据生意合
[事例正文]:上诉人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地) 因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合同补偿胶葛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3)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依据生意合同、提单、保险单、保险合同转让协议、传真、查验陈述、厄瓜多尔法庭卷宗等依据确定:2000年5月26日,案外人Sino Trad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S公司)与康地企业有限公司(Continental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康地)签定鱼粉生意合同,由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单价每吨430美元,CIF上海,同年7月装船。同年5月29日、7月28日,香港康地将665吨秘鲁鱼粉以相同价格转卖给武汉康地,总价285,950美元,CIF上海,结算方法为见单即付,8月30日前交货,香港康地承当货品到武汉的悉数费用。武汉康地于2000年7月向香港康地支付了悉数货款,获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秘鲁渔业工会集团股份公司(GRUPO SINDICATO PESQUERO DEL PERU S.A.,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武汉康地,告诉人香港康地,载货船只“五月皇后”(May Queen)轮(以下简称M轮),运送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HUACHO)和我国上海,装载货品为13,056包计665吨秘鲁鱼粉,运费预付,宝荣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署理M轮船长签发,2000年6月17日签定的租约并入本提单。2000年6月22日,江西人保就涉案665吨秘鲁鱼粉签发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S公司,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承保险别包含悉数险(含自燃、霉变、结块、破包、短卸、沙门氏菌险等)和战争险。尔后,S公司将该保险单背书转让给香港康地。2001年1月19日,香港康地因货品未抵达目的港而向江西人保索赔悉数货款285,950美元。同年5月28日,江西人保向香港康地复函称有关信函和除正本提单外的整套文件已收悉,并已将此案上报其总公司。2002年8月17日和11月9日,武汉康地与香港康地签定保险合同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香港康地将其在涉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责任,包含被保险人关于江西人保的奉告责任、托付卖方寻觅出险货品下落以及查询出险依据等悉数权利责任一并转让给武汉康地。同年11月18日,香港康地将上述转让现实告诉到江西人保。
武汉康地凭涉案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未果。2000年9月12日,山东中粮世界仓储运送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粮)向S公司宣布传真称:M轮一直在厄瓜多尔停留,货品在船上未发作严重损坏及灭失,正协同有关方面与船东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谈判,将采纳办法使该船赶快抵达卸货港。该传真由S公司经过香港康地转给武汉康地。2002年3月6日,香港康地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另案诉讼[即(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32号案,以下简称132号案]时称:至申述时,M轮仍停留厄瓜多尔港口,且货品是否存在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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