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反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03:30浏览量:2267
咱们知道,关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假如被告以为原告侵犯了自己的权力,也是能够提出反恳求的,这叫做反诉。那么,离婚案子能够反诉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是相等的,法令给予原告申述的权力,一起给予被告以辩论和反诉的权力。反诉便是民事诉讼程序开端今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恳求,它是申述的一种特别方法。
反诉具有以下特色: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3、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免除婚姻联系为诉讼意图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定引起与婚姻联系干系的产业联系和抚育联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免除婚姻联系、产业和子女抚育三诉的兼并。从另一外视点动身,离婚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便是上述所说的三诉兼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免除婚姻联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超恳求判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原告恳求以外的恳求。例如原告申述只恳求离婚,对产业和子女抚育未提出恳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产业及子女抚育的恳求;原告只对一部分产业提出恳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恳求,被告对此提出了恳求;原告要求切割债款,被告提出还有债款,恳求分管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恳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念纷歧,有人以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定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假如对被告的恳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恳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恰当。
小编以为:首要,依据诉讼法精力,在一般状况下,离婚诉讼所触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兼并,它是为法令所规则,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别离。这就阐明不管原告恳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自动从婚姻联系、子女抚育及产业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联系相干系在三个方面的现实,构成离婚案子现实的全体,法令要求原告在诉讼中有必要就三个面现实进行全面陈说,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定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不然就会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恳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现实陈说的不完整或恳求不完整,也能够说是对现实的隐秘。被告提出的恳求从方法上看与反诉很类似,但本质上是对实事的弥补或对原告的辩驳。
第三、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恳求,并不能到达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建议的意图。
第四、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申述程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反诉一经建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也不因原告抛弃诉讼恳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准则的本质,也是判别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要害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便提出恳求,假如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恳求也就完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申述方能进行审理。
关于一方申述离婚,另一方以遭到性虐待为由要求离婚危害补偿;一方申述离婚,另一方要求承认婚姻无效;一方申述离婚,另一方要求交还礼金的几种状况,笔者的了解如下:
第一种类型确不属离婚案子所触及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恳求是独立的。但我国婚姻法规则将婚内损伤与离婚兼并审理,在新婚姻法施行曾经,当事人提出补偿恳求,均以与离婚不属同一民事法令联系,奉告另案申述,从这一点来说也不是反诉。新婚姻法施行之后法令规则与离婚兼并审理,即然是兼并那也不是反诉。但从更深层了解,关于以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在不同状况下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1、无差错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补偿恳求应当一起提出。因而以为,无差错方不提出离婚恳求,就不能独自提起补偿恳求;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恳求,离婚后也不能再提出补偿恳求。在这种状况下,这样的补偿恳求不是独立的诉讼。2、无差错方是离婚案的被告时,如其不赞同离婚,而提出补偿恳求的,法院判定禁绝离婚时,被告的恳求被驳回;法院判定离婚时,对被告的补偿恳求作出实体判定。如无差错的被告赞同离婚,一起恳求补偿的,一并处理;赞同离婚而未提出补偿恳求的(和在二审期间提出补偿恳求的)离婚后必定时间内能够另行申述。这时候补偿恳求能够是一个独立的诉讼。3、假如呈现有差错方申述离婚后,无差错方提出了补偿恳求,然后有差错的原告撤回了申述(或许依规则对原告的诉讼作按撤诉处理时),法官对被告的补偿恳求会怎么裁决呢?不了了之吗?
所以感到离婚中的无差错的被告提出的补偿恳求与现在关于反诉的特征是不太相符的,作反诉似有不通之虑。但如以为是独立之诉兼并审理,这样了解也有不周全之处。离婚案中的补偿恳求是一种特别的状况,能够因而而设特别的规则,或许因而而丰厚对诉讼有关规则或准则的理论创新和准则。
关于第二种类型,离婚之诉与承认婚姻联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诉,被告提出这个恳求的话,应间断离婚诉讼,奉告被告另行申述承认婚姻无效的案子,也不属反诉。
第三种类型类同于第一种。
综上笔者以为关于被告提出的恳求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曾经,不宜以反诉论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