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00:34浏览量:516

【效能等级】国家法律
【职业分类】合同|劳作|
【关 键 字】劳作 合同
【公布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29
【施行日期】2008-01-01
【修正日期】
【有用状况】有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实行和改变
第四章 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本法实行。
第三条 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
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准则,保证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力、实行劳作责任。
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工作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
在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决议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许员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洽谈予以修正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决议公示,或许奉告劳作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树立健全和谐劳作联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有关劳作联系的严重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协助、辅导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缔结和实行劳作合同,并与用人单位树立团体洽谈机制,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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