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医疗事故案看非法行医等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7 13:46浏览量:2318
【案情】
原告:申××、冯×。
被告:四川省××医院。
原告申××、冯×诉称,申××之夫、冯×之父冯××因伤风、咽喉胀痛、手腕红肿于2003年10月29日晚11时许到四川省××医院住院医治。入院后,病房医师黄××先为冯××输养分药(门冬氨酸钾镁等)而未做其他任何查看。可是开端输液后,患者感觉难过。黄××看后解说说没有什么。挨近5点的时分,患者呈现不适反响。半小时分后医师才开端换输氨茶碱,但尔后冯××一向呼吸困难。2003年11月1日6时20分许,冯××逝世。原告以为,四川省××医院对冯××的逝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冯××的主治医师黄××在当时髦未获得行医资历,归于不合法行医。原告故而要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逝世补偿费等合计320 000元。
被告四川省××医院辩称,其对冯××的诊治契合相关法令法规、医治护理标准,确诊正确、用药合理、抢救办法妥当,不存在差错。冯××逝世系本身疾病的天然转归,与其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对原告所谓的不合法行医,被告方的医师在对冯××进行医治的时分现已获得了行医资历,故而底子不存在不合法行医的状况。恳求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理】
经审理查明,冯××系申××之夫、冯×之父。
2003年10月29日23时许,冯××因脾大3年并伴有咽痛、四肢颤抖(1 )天入住四川省××医院,经门诊查看后转入该院进行住院医治,在住院医治期间,四川省××医院对冯××给予了抗感染、降血氨、保肝、纠正水电解质紊乱、留置导尿等归纳医治。2003年11月1日上午6时20分许,冯××在四川省××医院逝世。
冯××逝世之后,申××、冯×屡次要求中医药研究院进行补偿,未果。二人遂于2004年9月13日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2日,经成都医学会安排医疗专家进行判定,以为该病例“不归于医疗事故”。尔后,申××、冯×又提出,冯××的主治医师黄××在对冯××进行医治时髦未获得行医资历,故而该病例归于不合法行医,不应由成都医学会进行医疗专门问题判定。法院在就黄××的行医资历的相关依据进行质证后要求成都医学会就该现实对原判定结论是否有影响的问题进行答复。2006年2月28日,成都医学会答复:“专家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从医疗行为的视点剖析,该状况对原判定结论无影响。”
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为:冯××的逝世经判定系属其疾病的天然转归,与四川省××医院的医治行为无关,四川省××医院对冯××的医治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四川省××医院对冯××的医治行为是否归于不合法行医的问题,法院以为:该问题归于行政机关进行确定的领域,而非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确定的领域,且依据医学会的判定结论,冯××的逝世与四川省××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从医疗行为的视点剖析,黄××的状况对判定结论没有影响。据此,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则,判定驳回申××、冯×的诉讼恳求。
【证明】
一、不合法行医的概念
尽管不合法行医这个词汇现已是耳熟能详,可是细究法令法规,对什么是不合法行医却从没有清晰的界说,只要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了不合法行医罪。这也是在现行法令中有关不合法行医最详细的规则。所谓不合法行医就是指没有获得医师或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以医师或医师的名义掌管对别人施以医学医治手法的行为,或许尽管不掌管对别人施以的医学医治手法,但在采纳相应医治手法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行为。但假如上述医治手法是在为抢救患者生命的十分状况下所采纳的,不归于不合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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