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19:52浏览量:749
在发作债款问题的时分,当债款人超越约好时刻仍没有实行债款合约上的还款责任,债务人是可以对其动产有留置权的。那么,物权的留置权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将会为我们具体地进行阐明,期望会对您有所协助。
物权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务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则在“债务”一节中,但通说以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依据这一规则,首要,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力,其效能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有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分配留置物,不只得对立债款人的返还恳求,且得对立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力建议,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务受偿为意图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获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责任超越约好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相关常识:留置权的建立
依物权法令准则之规则,留置权之建立,需具有以下要件:
(1)债务人占有债款人之动产。债务人须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
(2)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其交给或回来所占有标的物的责任已届实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务人可以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务属同一法令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令准则规则,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令关系之约束。
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务受偿为意图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获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力。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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