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11:35浏览量:2159
众所周知,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就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那职工挂号表等同于劳作合同吗?仅仅进行职工挂号能够吗?没签劳作合同能够得到双倍薪酬的补偿吗?下文听讼小编为咱们收拾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职工挂号表等同于劳作合同吗
不是,依据我国《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两边各执一份。合同的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字、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度假、劳作酬劳、社会保险等内容。
实践中职工挂号表上并没有劳作合同所规则的内容,它仅仅劳作者到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赞同录用时所做的挂号,归于职工档案的一部分。并且劳作挂号表上挂号的是劳作者单独面的信息,没有用人单位的信息,也没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和签章,且只要一份,其内容底子不具有劳作合同中有必要具有的九项内容,无法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不能视为劳作合同。
事例
2012年2月25日,盛先生进入某公司做销售主管,公司没有与他签定劳作合同,只签定了一份职工挂号表,挂号表上约好盛先生的作业期限为1年,到2013年2月25日完毕,月薪为8000元。可是公司没有准时付出月薪,而是每月仅付出50%的作业酬劳给盛先生作为生活费。
2012年7月25日,盛先生因不满公司拖欠薪酬,要求公司结算5个月拖欠的薪酬合计20000元。公司赞同结算,并于2012年8月7日一次性付出盛先生20000元,盛先生在薪酬结算单上签字注明“薪酬清”字样。
2012年9月3日,盛先生来到公司,要求公司付出他在2012年2月25日至7月25日作业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合计40000元(80000元扣除已领获得40000元)。请问,公司是否应当付出盛先生双倍薪酬?
法令剖析
本案触及的是职工挂号表是否等同于劳作合同的争议案子。我国法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两边各执一份。合同的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字、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度假、劳作酬劳、社会保险等内容。
依据上面的概述,咱们能够发现职工挂号表上并没有劳作合同所规则的内容,它仅仅劳作者到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赞同录用时所做的挂号,归于职工档案的一部分。并且劳作挂号表上挂号的是劳作者单独面的信息,没有用人单位的信息,也没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和签章,且只要一份,其内容底子不具有劳作合同中有必要具有的九项内容,无法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不能视为劳作合同。因而,依照法令规则,单位应该付出盛先生双倍薪酬,之前已付出40000元,还应付出剩下的40000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不与职工及时签定劳作合同,最终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
2)职工挂号表底子无法替代劳作合同,只要劳作合同才是标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劳作联系的最好的法令凭据。
法条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6条【劳作合同的收效】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82条【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常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或许直接托付听讼网律师帮您脱节法令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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