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3 09:44浏览量:1802
企业与员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付出:
例如:有职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停止了劳作联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剖析:
第一种状况:企业开除职工甲,职工甲离任前的月平均薪酬為2800元。那么企业应当付出职工补偿金:(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薪酬)2800元*作业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因為职工甲方入职到离任是7年零3个月:因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标準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职工甲没满6个月因而是7.5年。
问: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付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呢?职工甲的劳作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职工甲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职工是2倍。
第二种状况:企业不开除职工甲而是与职工甲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企业应当付出职工甲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状况:职工甲的劳作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职工甲续签劳作合同,企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端核算职作业业年限,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即从2008年1月1日一年补职工甲一个月,职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状况:职工甲的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职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职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职工甲的薪酬并处理离任手续,发给劳作合同停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状况请註意以下2点:
1、如职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薪酬為5000元,那么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作者月薪酬高於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那么给职工甲核算经济补偿金或补偿时,他的月平均薪酬只能按现在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薪酬的三倍核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核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薪酬為1200元);
2、如职工甲的薪酬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核算。
3、要点之重:如企业在职工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依然本意与职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职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职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悉数薪酬,处理离任手续,千万不能让他持续在公司上班。不然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对付出双倍补偿金或从职工入职开端付出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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