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6 15:51浏览量:15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宅供给系统,调整住宅供给结构,实施租售并重,多渠道满意部分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住宅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商场健康开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分配、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支撑,限制户型面积、供给目标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等集体租借的住宅。
第三条 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分配和办理作业遵从以下准则:政府支撑、商场运作;多方建造、统一办理;公正揭露、严厉监管。
第四条 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开展变革、国土资源、规划、财务、税务、国资、金融、住宅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公共租借住宅相关办理作业。各区县人民政府担任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和办理作业。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借住宅由市、区县政府所属安排或政府同意的安排经过新建、收买等方法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借住宅采纳会集建造或配建相结合的方法,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借住宅建造用地实施有偿运用,其间关于政府所属安排或政府同意的安排建造的,其用地可采纳租借方法,按年交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金融安排经过多种方法支撑公共租借住宅建造租借作业,有关单位可按规则条件请求商业银行借款、运用信任资金、发行债券和请求住宅公积金托付借款等方法融资。此外,可经过投融资方法变革筹集社会资金、租借公共租借住宅及配套设备收回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资金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章 配租办理
第九条 公共租借住宅的供给目标为本市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包含已经过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产品住宅资历审阅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宅困难家庭。
第十条 已经过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或限价产品住宅资历审阅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城镇人民政府请求轮候公共租借住宅。
第十一条 公共租借住宅实施揭露配租准则,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计划报住宅保证办理部门核准后安排配租。其间,契合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产品住宅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契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白叟、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武士、优抚目标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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