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2 07:00浏览量:2363

《国务院关于树立一致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施行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根本养老金。
我国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资金来源多渠道、保证方法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办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系统。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要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证相结合、公正与功率相结合等准则,保证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国务院关于树立一致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第5条规则:
“本决议施行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规范为自己帐户贮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用根底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贮存额一次支交给自己。
本决议施行前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本来的规则发给养老金,一起履行养老金调整方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则进一步完善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仔细抓好履行。”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进一步明确规则:
“《国务院关于树立一致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国发[1997]26号)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根本养老金。
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以当地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和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规范为个人账户贮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依据员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自己退休年龄、利息等要素确认。国发[1997]26号文件施行前参加工作,本决议施行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根底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待遇水平合理联接、新老方针平稳过渡的准则,在仔细测算的根底上,拟定详细的过渡方法,并报劳作保证部、财政部存案。
本决议施行后抵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支交给自己,停止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本决议施行前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本来的规则发给根本养老金,一起履行根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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