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6 21:43浏览量:241
损坏交通设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损坏交通设备罪,是指成心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损坏目标的损害公共安全违法。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送安全,损坏的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送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运用中的交通设备,是指交通设备现已交付运用或许处于正在运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造或正在修补且未交付运用的交通设备或已抛弃不必的交通设备。假如损坏的是正在建造、修补而未交付运用的或抛弃不必的交通设备,则不构本钱罪。因为上述交通设备不处于正在运用的过程中,因而不触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转问题,故不构成损坏交通设备罪。关于损坏上述不在运用中的交通设备构成违法的,应依法确认为损坏公私资产或偷盗等违法。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送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翔安全。如铁路轨迹、地铁地道、公路、飞翔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备上行进或许要依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进,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备与交通运送安全有着直接联络,假如对这些交通设备进行损坏,就会直接形成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损害公共安全。反之,损坏那些尽管也是交通设备,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送安全的交通设备,则不构成损坏交通设备罪。如损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轿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翔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目标。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备的目标规模能够详细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运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当地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或许投入运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地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进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送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当地公路以及线路上的地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舶飞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国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送、旅行、森林砍伐的空中索道及设备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各种办法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行为。所谓损坏,包含对交通设备的损坏和使交通设备损失正常功用。例如,损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能够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能够成心移动航标的方位,使之失掉正常指示功用,然后导致航船发作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有必要是正在运用的,因为只需损坏正在运用的交通设备才或许损害交通运送安全。假如损坏的是正在构筑的或许现已抛弃的交通设备,不该定本罪。
损坏交通设备的办法多种多样。如摧毁铁轨、桥梁、地道,拔除铁轨迹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开夹板螺丝,损坏公路路基,阻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移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儿其他损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改机油等虽未直接损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自身相同能够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损坏风险的损坏活动。
行为人的损坏行为有必要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而实践上的倾覆与损坏成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损坏交通设备会形成两种成果:一种是或许发作的成果;另一种是现已发作的成果。只需形成两种成果之中的任何一种成果,都构成损坏交通设备罪。假如行为人的某种行为缺乏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则不构本钱罪。司法实践中,咱们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调查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一是从损坏的办法看。假如行为人运用了极端风险的损坏办法,如采纳爆破、放火、拆毁的办法损坏交通设备,因为这些损坏办法自身能够使交通设备遭受严峻损坏,然后足以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二是从损坏的部位看。损坏交通设备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送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迹之间的衔接部件等,这些损坏交通设备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进安全,足以形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损坏风险。可是,假如行为人损坏的仅仅交通工具的隶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数砂石等,因为这些损坏行为与交通运送安全没有直接联络,缺乏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因而不构成损坏交通设备罪。
不管采纳何种办法,只需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就构成损坏交通设备罪既遂。
假如损坏行为不或许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或损坏,不危及交通运送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详细确认损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应当从损坏办法、损坏交通设备的部位等多方面归纳调查确认。
损坏交通设备罪有既遂、未遂之分。依据本条的规则,本罪归于风险犯,其违法既遂并不要求有必要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损坏的实践成果,而是以具有法定的客观风险状况为标志,即损坏行为只需足以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不管是否形成严峻成果,均构本钱罪既遂。假如行为人现已着手损坏交通设备,刚刚触摸损坏目标,损坏行为没有实施终了,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如被捕获、阻止),没有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损坏的风险状况,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依据《铁路法》规则:成心损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设备或许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偷盗铁路线路上行车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许铁路线路上的器件,危及行车安全,均按损坏交通设备罪处理。形成严峻成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成心损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设备或许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许偷盗铁路线路上行车设备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件,形成人身伤亡、严峻产业毁损、中止铁路行车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能够是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片面要件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损坏交通设备会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损坏风险,并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风险状况的发作。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本钱罪并无影响。
二、确认
(一)损坏交通设备罪与偷盗罪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偷盗交通设备(如偷盗铁轨上的枕木,偷割运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确保交通运送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然后严峻损害交通运送安全的违法,与偷盗罪简单混杂。两者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资产,但前者偷盗的不是一般公共资产,而是正在运用中关系到交通运送安全的设备,这种偷盗行为,不只侵略产业关系,并且严峻损害交通运送安全;一起行为人对其行为或许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许损坏的风险大多采纳听任情绪,即表现为直接成心。因而,这种行为既是偷盗罪,又是损坏交通设备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损坏交通设备罪科罪判刑。而偷盗罪盗取的是一般公私资产,或许偷盗未投入运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送安全,其侵略的客体仅仅公私产业权利,因而,与上述以偷盗交通设备为意图而构成的损坏交通设备罪,有本质差异。
(二)损坏交通设备罪与非罪的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损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或许影响交通运送安全,尚不行刑事处分的行为。差异损坏交通设备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是否损害交通运送安全。假如损坏行为现已形成或许足以形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然后损害交通运送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假如损坏行为仅仅或许影响交通运送安全,但没有到达足以使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的严峻程度,则归于损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本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差异损坏交通设备罪和损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损害交通运送安全的违法,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侵略的目标不同。损坏交通设备罪侵略的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确保交通工具正常行进的交通设备,经过损坏这些交通设备来到达引起火车、轿车等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而损坏交通工具罪侵略的目标则直接指向正在运用中的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自身,经过损坏交通工具自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作倾覆、损坏风险。
因为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彼此依存关系,损坏交通设备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损坏,并且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一般是行为人所寻求的意图;相同,损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损坏。在这种状况下,是定损坏交通设备罪,仍是定损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假如行为指向交通设备,直接损坏交通设备,应定损坏交通设备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损坏,应视为损坏交通设备,形成严峻成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则的损坏交通设备罪的成果加剧条文。假如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损坏交通工具,应定损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损坏,也应视为损坏交通工具,形成严峻成果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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