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的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19:03浏览量:2787
    居住在台湾的承继人承继在大陆的遗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相同,享有平等的承继权,不能由于承继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承继。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维护台湾承继人依法承继在大陆遗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承继人的承继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则:
    一、人民法院曩昔处理的承继案子中,现已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存了遗产比例的,他们能够按履行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获得。
    二、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证其承继权的案子提出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维护其承继比例。比例多少可依实际情况裁夺。
    三、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言方法处理大陆遗产的,遗言的方法应当契合《承继法》的规则。假如遗言人依照台湾的规则制作了遗言,只要不违背《承继法》关于遗言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也能够确定有用。但假如遗言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没有保存必要比例的,应确定遗言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继案子,承继开端现已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伸诉讼时效。关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现已超越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行抵抗的事由致承继人无法建议承继权力的,人民法院可按间断诉讼时效处理。”
    五、人民法院往后处理的承继案子,对在台湾的合法承继人,应设法告诉其参与诉讼;无法告诉的,可为其保存应承继的比例,并指定产业代管人。
    六、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含承继)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供给有关证明。对其供给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分、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依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经过恰当途径改换名义。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子,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托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能够由代理人签收;没有托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能够经过其亲朋代为转递,也能够选用邮递方法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法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能够确定现已送达。这些方法均不能送达的,可选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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