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遗嘱部分有效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01:58浏览量:1119
代书遗言是指非由立遗言人自行书写的遗言,而是由代书人依据立遗言人的的意思表明代为书写的遗言。因为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发作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能的确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律师代写的遗言也要契合代书遗言的法令要求,不然的确是无效的。律师代书遗言部分有用怎么确定呢?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
现在,律师见证遗言在法令上仍是一个空白,并无详细操作标准。在法令效能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差异。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言有用条件:
1、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代书遗言不是代书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建立遗言,而是代书人依照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如实地记载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而不可对遗言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批改。
2、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言人指定的,并经自己赞同的公民,不能以安排的名义为遗言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首要是为了确保代书遗言确实是遗言人实在志愿的披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就遗言的效能发作胶葛。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结束的遗言,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言人当场宣读,经遗言人确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言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确保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一起,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律师代书见证遗言,也要满意上述条件,不然视为无效。
总归,书立代书遗言应严厉依照法令规则来操作,只要这样才干更好地保护立遗言人及遗言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极限地削减因遗言而发作胶葛。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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