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再婚夫妻能生育二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8 00:37浏览量:1152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方针,新计生法规则一对配偶生育两个小孩。那么离婚又再婚夫妻能生育二孩吗?在婚前两边现已生育过小孩是否能够能生育?我国详细是怎样规则的?下文为我们详细介绍。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则:
国家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契合法令、法规规则条件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子女。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务委员会规则。
少量民族也要实施计划生育,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务委员会规则。
夫妻两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准则适用。
因而,生育再婚夫妻是能够生育二孩的,可是详细需求依据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法令。现在各省法令尚在修订中,下文听讼小编依据修订时刻次序为我们罗列各省再婚生育方针规范。
广东,修订时刻:2015.12.30
第十八条 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多生育子女的,归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夫妻两边一起请求,经城镇、大街卫生和计划生育作业组织或许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批阅,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逝世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逝世只要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契合法令、法规规则再生育条件的景象。
依照前款规则对再生育子女的请求作出的同意,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存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依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准则适用。
湖北修订时刻:2016.1.13
第十四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制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两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许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请求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天津修订时刻:2016.1.14
第十五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施批阅,由家庭自主组织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判定为病残儿,医学上以为夫妻能够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算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算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浙江修订时刻:2016.1.14
第十七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许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经过产前诊断和挑选能够再生育的;
(五)其他能够再生育的景象。
前款第五项详细景象,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
因子女逝世无子女或许只要一个子女的,能够依照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则自主组织生育。
安徽修订时刻:2016.1.15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越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确定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条 契合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则,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同意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背《安徽省制止非医学需求判定胎儿性别和挑选性别停止妊娠的规则》停止妊娠的;
(二)成心致婴儿逝世的;
(三)自报婴儿逝世但没有依据证明的。
广西修订时刻:2016.1.15
第十三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制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镇人民政府或许城市大街办事处同意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间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判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间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判定,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许损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两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村庄且接连寓居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令、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特别景象。
夫妻因子女逝世只要一个子女的,能够自主组织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逝世无子女的,能够自主组织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两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能够自主组织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依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准则适用。
江西修订时刻:2016.1.20
第九条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在收取《生育证》后,能够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逝世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分建立的技术判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许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分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判定一方患不孕或许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许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则之外的其他景象请求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分依据法令、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则同意并公示。
山西修订时刻:2016.1.20
第九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契合本法令规则。
本法令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令、法规。
制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背本法令规则生育子女。
制止以送养、寄养方法违背本法令规则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间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判定组织判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算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算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一起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同意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依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则经同意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判定组织判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宁夏修订时刻:2016.1.21
第十六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多生育子女的,归于超生。
第十七条夫妻两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总称山区八县)的少量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判定有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以为适合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山区八县少量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许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改变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算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算计为两个的。
四川修订时刻:2016.1.22
第十三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少量民族也应当实施计划生育。详细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法令的准则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山东修订时刻:2016.1.22
第十九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施免费挂号准则。
夫妻能够自行挑选生育子女的时刻,依法享用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经同意能够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判定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许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一起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一起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一起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确定的其他景象。
福建修订时刻:2016.2.19
第八条 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夫妻能够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许两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两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量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其他景象。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量民族,汉族一方到少量民族一方落户,寓居在少量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则定为少量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则。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子女。
上海修订时刻:2016.2.23
第二十三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两边婚后一起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婚前算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一起生育子女的;
(三)两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一起生育了两个子女,其间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则的条件外,因特别情况能够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量民族公民,迁入前获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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