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01:06浏览量:567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处理相关手续、付出薪酬酬劳、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达到的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景象的,应当确认有用。
前款协议存在严重误解或许显失公正景象,当事人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但是,劳作合同法规则了经济补偿金的规范,假如协议确认的规范低于该法定规范,是否会由于“违背强制性规则”而被确认无效呢?
不会。法令关于补偿规范的规则归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法谚说的好,“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实在自愿景象下达到的协议能够扫除该规则。协议无效只能是由于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以及严重误解或许显失公正等等缘由而被吊销。
对用人单位而言,慎重的做法是,直接在协议中写明劳作者明知法定规范而扫除或许抛弃。不然,劳作者反悔,协议就算白签了。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了经济补偿金规范: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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