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7 19:46浏览量:2067

一、界说
离婚诉讼中的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处理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申述讼的问题。
二、准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以被告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为一般要求,原告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为破例的准则。
离婚案子一般状况下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若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处地至申述时现已接连寓居满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三、具体规则
被告地点地统辖状况
1、夫妻两边同在居处地日子,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一起寓居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便是统辖法院。
2、夫妻两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离婚诉讼中两边都是武士的,由被告居处地或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4、夫妻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有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原告地点地统辖状况
1、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原告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若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寓居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规则:“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统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地点地法令。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规则处理。
涉外离婚统辖状况
1、若涉外婚姻的两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居处,由被告地点地法院统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居处,被告不在我国范畴寓居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地点地的法院统辖。
3、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4、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5、两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久居,任何一方申述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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