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有赔偿无补偿引发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5:13浏览量:2797

胡某于2002年1月与某市有限公司签定5年期劳作合同,成为该公司职工,并在一重要技能岗位上任职。任职期间,胡某与公司签定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约好:胡某离职后三年时刻对公司承当竞业禁止责任,并约好违约金10万元,但协议中没有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好。2004年末胡某向公司递送辞职报告后即换岗到本市另一家同类企业任职。公司遂以胡某违背竞业禁止责任为由要求胡某付出违约金10万元。经劳作裁定后,胡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其不承当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
诉讼中,两边环绕竞业禁止协议的效能问题打开剧烈争辩。胡某以为,依据劳作部《关于企业职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能秘密办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则,约好竞业约束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两边签定的竞业禁止协议因缺少补偿金条款,应属无效。而公司一方则辩称,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合法有用,胡某违背该协议,应当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竞业约束条款,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虽未对竞业禁止补偿金作出约好,也只是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瑕疵,但协议不合理并不当然导致无效,在胡某未以显失公正为由要求吊销该协议,而劳作法及相关法规亦未明确规则未约好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即无效的情况下,该协议对两边仍具约束力。据此确定胡某违背了竞业禁止协议,判定胡某向公司付出违约金10万元。
一审判定后,胡某不服判定,遂上述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案子法官从保护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相结合的全局动身,没有容易下判,而是活跃做两边当事人的调停作业,尽力化解矛盾。经过法官的尽力,后两边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胡某一次性给付该公司竞业禁止违约金5万元,该公司抛弃其他恳求,一件新类型案子就这样被调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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