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9 09:01浏览量:2111
所谓的“阴阳合同”(也有人将其称为“是非合同“)是指在二手房生意过程中,生意两边就同一生意标的缔结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一般把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分专供挂号或存案运用的贱价合同叫“阳合同”,把两边暗里留存并实践实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贱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缔结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挂号改变
收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建议按阳合同约好的贱价格实行是导致胶葛发作的原因。
一般来说,缔结“阴阳合同”的意图首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生意联系中,虽然阳合同契合合同建立的方式要件,可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 条第(二)款的规则,像这样以经过虚伪下降合同标的,诈骗行政主管部分,然后到达少缴税费,危害国家利益,违背我国法令法规禁止性规则的躲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认两边权利义务联系的效能。相反,“阴合同”中实在的价格条款,才是确认两边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根底。不过这种做法严峻违背了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假如归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假如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或许构成刑事犯罪。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纷歧而产生胶葛,一般按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则,合同需求存案的,以存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准则;可是假如存案的合同没有实践实行,而实践实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践实行的合同为准,其他依照存案的合同约好,存案合同未约好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好实行。另一种是假如签定的两份合同,依照规则,既不需求同意,也无须存案,则以实践实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刻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依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躲避交税及骗得借款等原因此签定的虚伪价格。可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当的,也就是说,谁以为前一份合同是虚伪的,谁就应当承当这个举证责任。
从2010年9月起国家相关部分将对二手房生意中的阴阳合同行为处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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