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6:00浏览量:1860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已交给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运用证书;
2、持有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出资的25%以上,并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4、触及房子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顿计划和确保准时回迁的具体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材料:
1、建造项目的出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3、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子建造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子建造白蚁防备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计划;
8、触及房子拆迁的,应提交《房子拆迁许可证》;
9、触及房子联建的,应提交房子联建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挂号程序:
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请求;
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材料,并到现场查勘;
3、契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请求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处理预售挂号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子管理局。
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处理预售挂号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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