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订金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12:36浏览量:812

 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定金协议的很多运用,定金协议构成的法令联系日益广泛,效果越来越杰出,但因为定金协议其特别性和复杂性及合同两边当事人签定定金协议时对相关条款约好不清晰等原因,形成近年来因定金协议引申述讼胶葛案件逐年景添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两边切身的利益,怎么避免危险和削减定金协议胶葛的发作,是一个需求进一步讨论和标准的问题,本文就“定金协议”作开始讨论。
一、定金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一起,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实行,签定从合同约好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交给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回收或许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一起它又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隶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协议隶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协议的有用以主合同之有用为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协议必定无效,而定金协议无效,主合同并不因而无效。二、实践性,定金协议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给为该合同的建立要件。(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担保法》第90条)。
二、定金协议的适用规模
定金这种对债的实行担保方法是否选用,是由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自行约好的。定金协议适用于哪些品种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说对定金所作专门规矩,《合同法》第1151条规矩:“当事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矩“当事人一方在法令规矩的规模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令规矩的规模”便是定金的适用规模。笔者以为依据以上法令及司法解说对定金的适用规模的有关规矩,定金协议能够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平等经济活动中,债款人要求以担保方法保证其债款完成的,能够依照主合同规矩建立定金担保合同。
三、定金协议建立、收效与法令效能
合同法上合同建立的要件:(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定金协议除需具有一般合同的建立要件外,定金的建立须由当事人缔结书面合同。一般合同的收效要件: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认识表明实在;3、合同内容合法。定金协议的收效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收效要件外还需具有以下特别要件:(1)定金协议以主合同的有用为条件。主合同无效或被吊销时,定金协议不能收效,已交给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2)定金协议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给为要件;(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金钱,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协议收效后,发作如下法令效能:(1)定金是主合同建立的依据,交给定金的书面证明能够证明主合同的存在。(2)定金协议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合同,除非使两边洽谈共同并到达书面协议。(3)定金于合同实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4)当事人不实行合一起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给定金一方违背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签定定金协议应留意的问题
签定定金协议时为削减胶葛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丢失的发作,首要应留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厉检查主合同效能。
定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协议无效。定金协议归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榜首款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而最好在签定定金协议时留意检查主合同是否有用,以保证所签定的定金从合同有用。
(二)、定金协议应当以书面方法签定。
假如缔结定金协议未采纳书面方法,而是采纳的口头方法,没有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确认金协议的建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作,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两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好,特别对违背主合同条款或补偿合同条款怎么处理定金做出约好。签定书面定金协议首要意图是避免定金协议胶葛发作,而且有利于胶葛发作后作为供给差异职责的依据,以有用地保护两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的数额有必要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好。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好,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认,定金的数额约好应适合。若约好过高,就有或许使得守约方取得的损害补偿过分地高于其实践丢失额。若约好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实行的效果;《担保法》第二十条规矩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总额的20%。法令清晰规矩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认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假如定金的约好数额超越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越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时刻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必定期限内交给定金,交给定金的期限便是定金协议的实行期限,是定金协议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时,有必要清晰、具体。因为定金协议为实践合同,不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给为要件,故定金协议应从定金给付方实践付出定金之日起收效。约好交给定金的时刻期限能够避免因合同对定金交给期限约好不清晰,推迟交给定金,导致胶葛发作。
(五)、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混杂。
(1)预付款和定金的差异。首要,定金协议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好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定金的首要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实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款的部分实行。其三,当主合同实行拖延或实行不能时,归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刻,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两层功用,在付出预付款的状况中,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许收受方违约导致免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
(2)差异违约金与定金的联系。违约金与定金的首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法,首要是补偿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款人所形成的丢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意图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款的实行与合同债款的完成。二、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效果。三、违约金则是在发作违约行为后交给的,而定金是在实行合同前交给的。四、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实行合同的担保方法,也是对不实行合同的制裁方法,定金具有惩罚性。五、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别的,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而不约好定金性质的,不然起不到定金的效能。实践中还呈现这样的状况,在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关于这种状况,该司法解说榜首百一十八条规矩:“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建议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假如确认所交给的金钱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清晰“定金”二字,并清晰阐明在何种状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避免因约好不明而呈现胶葛。
五、实践中掌握定金协议胶葛的处理规矩
依据定金协议胶葛常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作定金协议胶葛应按以下处理规矩处理。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矩。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矩的:“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践交给定金数额多于或许少于约好数额处理规矩。定金协议签定后,假如应当交给定金的一方实践交给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许少于约好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9条规矩视为改变定金协议;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回绝承受定金的,定金协议不收效。担保法规矩,定金协议自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已然定金协议没有收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付出。但定金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给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职责。笔者以为对未付出定金的,能够催告实行,仍不实行能够免除合同。
(三)、拖延实行或许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0条规矩“因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或许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完成,能够适用定金罚则。但法令还有规矩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因而,实践中假如当事人一方推迟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推迟实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好内容的份额,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实行时的处理规矩。定金是担保的方法之一,效果是指担保主合同债款的实行,那么,其担保的规模应当是悉数债款。悉数不实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实行,其不实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规模之内,定金的效能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正准则,部分不实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实行合同债款,应当依照未实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份额,核算未实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以为那种以为合同部分实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念是过错的。
(五)、未按合同交给定金的处理规矩。两边当事人确认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协议并不当即收效,以当事人实践交给定金为准,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方未付出定金,该合同不行强制实行,那么回绝交给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呢?笔者以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协议的不收效而发作缔约过失职责。一起也不能确认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当违约职责。假如另一方当事人也未建议定金,因为定金协议不收效,则视为两边均抛弃定金约好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力。
(六)、合同中既约好定金又约好违约金的处理规矩。《合同法》第116条规矩:“当事人既约好违约,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从本条规矩能够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状况下,假如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挑选权,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条款,也能够挑选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也约好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挑选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能够到达补偿因违约遭到丢失的意图;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为对方违约所形成的实践丢失。一般说来,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款,就能够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能够适用定金条款,依照定金罚则补偿自己的丢失。
(七)、订约好金的处理规矩。主合同建立与否,定金协议均有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其间对订约好金问题做出了具体、清晰的规矩。该解说第115条规矩:“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敌对约好金作的解说,立约好金也被称为订约好金,实践中假如当事人违背立约好金的应当依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矩进行处理。
(八)、解约好金的处理规矩。关于解约好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给后,交给定金的一方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以丢失定金价值而免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笔者以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当定金为价值要求免除合同的应当允许。假如另一方当事人申述到法院要求实践实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刻,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实行。而适用定金处分后,并不扫除有丢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补偿,在守约方当事人丢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承当了定金的当事人依然应承当补偿职责,能够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矩确认合同免除后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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