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16:39浏览量:1383
船只优先权与留置权有哪些差异呢,船只优先权是什么是你,船只留置权的界说是什么呢,船只优先权船只留置权船只抵押权谁先受偿呢,相关的法律规则有些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船只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留置权先于船只抵押权受偿。
《海商法》规则:
第二十一条 船只优先权,是指海事恳求人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向船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只运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发生该海事恳求的船只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抵押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只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同时,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许所修的船只时消除。
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抵押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依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则,以船只为标的债务受偿的次序是:第一位是船只优先权,第二位是船只留置权,第三位是船只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务。为行使船只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恳求人的请求扣押正在造船厂缔造或许正在修船厂修补的船只,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只的价款中按以上次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请求留置其占有的船只,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
前面所称船只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同时,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只时消除。船只留置权的要件: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只,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届满未实行其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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