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05:23浏览量:2799
代签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有的是由用人单位直接代劳作者,而有的是劳作者托付别人代签,乃至还有人在没有劳作者授权的状况下私行替代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在上述状况下,代签的劳作合同有用吗?本文就这个问题为咱们做具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后,大部分企业可以及时标准内部行为,调整管理方式,依照法令规则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也有部分企业并未引起满足注重,仅由企业内部作业人员代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以敷衍有关部门的查看,极易引起劳资两边过后发生胶葛。代签劳作合同及未签定劳作合同引起的胶葛一般有以下几种景象,别离点评如下:
1、用人单位代签劳作合同后为劳作者付出了薪酬并交纳了社会保险费,是否还要向劳作者付出二倍薪酬差额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第十七条的规则,劳作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作合同的期限、作业内容和地址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等事项,上述事项均应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洽谈确认。用人单位尽管向劳作者付出了薪酬并交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劳作合同中应当包括的其他严重事项的约好,均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并未表现劳作者的实在意思。用人单位往往使用其为劳作者代签劳作合同的有利条件和优势位置,在劳作合同的内容上下降或扫除劳作者的合法权利,减轻或扫除自己的法定职责。因而,即便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了薪酬并交纳了社会保险费,仍应确定代签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代签劳作合同经劳作者赞同,或许劳作者以实践行动标明承受所代签的劳作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作者付出二倍薪酬差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实践中,的确存在劳作者因作业繁忙或其他原因清晰表示赞同由用人单位代签劳作合同的状况。在此状况下,用人单位代签的劳作合同只需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为有用。有些劳作者尽管并未清晰表示赞同用人单位代签劳作合同,但在用人单位代签劳作合同后,其收到或阅读了劳作合同文本,两边均依照该劳作合同的约好实行,且劳作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景象应视为劳作者以实践行为标明承受所代签劳作合同的内容,只需合同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也应确定为有用。现在审判实务中的干流观念以为,只需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代签劳作合同经劳作者赞同,或许劳作者以实践行为标明承受,劳作者建议劳作合同无效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严厉依照律法规的规则,依法与劳作者洽谈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未经劳作者事前赞同或过后承受,其代签的劳作合同无效,发生与未签定劳作合同相同的法令结果,即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作者付出二倍薪酬差额。
假如代签劳作合同是通过了劳作者自己的赞同,而且该劳作者也实践承受了劳作合同的内容,那么咱们就以为该代签的劳作合同是有用的。反之,没有通过劳作者的赞同,即便两边现已依照劳作合同的内容在实行,那么也以为代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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