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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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有哪些
1前语批改
修订情况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议》予以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2简述批改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规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出产经营者对其出产经营的缺点产品所形成的别人人身损伤或产业丢失应承当的补偿职责所发作的社会联络的法令规范的总称。对缺点产品形成的危害,各国多以产品职责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即只规则出产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因缺点产品危害而发作的丢失补偿职责。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经过,199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问题的一起,规则了缺点产品危害补偿的有关问题。
3目录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一节 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二节 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四章 危害补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进步产品质量水平,明晰产品质量职责,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
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可是,建造工程运用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归于前款规则的产品规模的,适用本法规则。
第三条 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树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准则,严厉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职责以及相应的查核办法。
第四条 出产者、出售者按照本法规则承当产品质量职责。
第五条 阻止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阻止假造产品的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阻止在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舞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选用先进的科学技能,鼓舞企业产品质量到达而且超越行业规范、国家规范和世界规范。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到达世界先进水平、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步产品质量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作业的统筹规划和安排领导,引导、催促出产者、出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进步产品质量,安排各有关部分依法采纳办法,阻止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确保本法的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作业。
法令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分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业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徇私舞弊,庇护、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作的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或许阻遏、干涉依法对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
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庇护、放纵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的,依法追查其首要担任人的法令职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给予奖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挤非本地区或许非本系统企业出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查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工业产品,有必要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未拟定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有必要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
阻止出产、出售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世界通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推广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准则。企业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认可的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世界先进的产品规范和技能要求,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准则。企业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认可的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运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查看为首要办法的监督查看准则,对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顾客、有关安排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查看。查看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许企业制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查看作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规划和安排。县级以上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能够安排监督查看。法令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查看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国家监督查看的产品,当地不得另行重复查看;上级监督查看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查看。
依据监督查看的需求,能够对产品进行查验。查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越查验的合理需求,并不得向被查看人收取查验费用。监督查看所需查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则列支。
出产者、出售者对查看查验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查看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请求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作出复检定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出产者、出售者不得回绝。
第十七条 按照本法规则进行监督查看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查看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责令其出产者、出售者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予以布告;布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歇业,期限整理;整理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撤消营业执照。
监督查看的产品有严峻质量问题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依据现已获得的违法嫌疑依据或许告发,对涉嫌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出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查看;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询、了解与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出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仿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依据以为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或许有其他严峻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出产、出售该项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许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规模,对涉嫌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前款规则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查验安排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授权的部分查核合格后,方可承当产品质量查验作业。法令、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查验安排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查验、认证的社会中介安排有必要依法树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从属联络或许其他利益联络。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有必要依法按照有关规范,客观、公正地出具查验成果或许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对允许运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盯梢查看;对不契合认证规范而运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运用认证标志的资历。
第二十二条 顾客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述,承受申述的部分应当担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维护顾客权益的社会安排能够就顾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有关部分担任处理,支撑顾客对因产品质量形成的危害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应当定时发布其监督查看的产品的质量情况布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查验安排不得向社会引荐出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办法参加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第一节 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
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
(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性能,可是,对产品存在运用性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
(三)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许其包装上的标识有必要实在,并契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称号、出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依据产品的特色和运用要求,需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首要成份的称号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求事前让顾客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许预先向顾客供给有关资料;
(四)期限运用的产品,应当在明显方位明晰地标明出产日期和安全运用期或许失效日期;
(五)运用不当,简单形成产品自身损坏或许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许中文警示阐明。
裸装的食物和其他依据产品的特色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有必要契合相应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作出警示标志或许中文警示阐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产者不得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产品。
第三十条 出产者不得假造产地,不得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出产者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出售者应当树立并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出售者应当采纳办法,坚持出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出售者不得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产品和失效、蜕变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出售者出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 出售者不得假造产地,不得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出售者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出售者出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出售者应当补偿丢失:
(一)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二)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三)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出售者按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出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出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出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则给予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补偿丢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
出产者之间,出售者之间,出产者与出售者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承包合同有不同约好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好履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出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产品的出售者补偿的,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的,产品的出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形成残疾的,还应当付出残疾者日子自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丢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应当补偿丢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十年丢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运用期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是指不契合该规范。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作民事纠纷时,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裁定安排请求裁定;当事人各方没有达到裁定协议或许裁定协议无效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四十八条 裁定安排或许人民法院能够托付本法第十九条规则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 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产品的,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出售失效、蜕变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 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情节严峻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出售者出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则阻止出售的产品,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阻止出售的产品并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回绝承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的,给予正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歇业整理;情节特别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产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出具的查验成果或许证明不实,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形成重大丢失的,撤消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对不契合认证规范而运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许撤消其运用认证标志资历的,对因产品不契合认证规范给顾客形成的丢失,与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认证资历。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安排对产品质量作出许诺、确保,而该产品又不契合其许诺、确保的质量要求,给顾客形成丢失的,与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伪宣扬,诈骗和误导顾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则追查法令职责。
第六十条 对出产者专门用于出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许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归于本法规则阻止出产、出售的产品而为其供给运送、保管、仓储等便当条件的,或许为以假充真的产品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没收悉数运送、保管、仓储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则阻止出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中止运用;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运用的产品归于本法规则阻止出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运用的产品(包含已运用和没有运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本法对出售者的处分规则处分。
第六十三条 藏匿、搬运、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藏匿、搬运、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其产业不足以一起付出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业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庇护、放纵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背本法规则的出产、出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躲避查办的;
(三)阻遏、干涉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对产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形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在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中超越规则的数量讨取样品或许向被查看人收取查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交还;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他国家机关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向社会引荐出产者的产品或许以监制、监销等办法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查验安排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能够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质量查验资历。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作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回绝、阻止未运用暴力、要挟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条 本法规则的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决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则的行政处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职权规模决议。法令、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七十一条 对按照本法规则没收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毁掉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则的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核算。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拟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1]
4法令职责批改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令职责的条件及其规模
1.构成产品质量法令职责的条件
(1)出产了不契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有必要有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的现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业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联络。
上述三点是出产者的产品职责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厉职责,对出售者而言,除了具有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差错的存在为要件。出售者承当职责的归责准则是差错推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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