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15:40浏览量:1991
《承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口头遗言无效。”何谓遗言人处于危殆状况?所谓的危殆状况,一般是指遗言人生命垂危、在战役中或许发作意外灾祸,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建立其他方法遗言的状况。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言呢?依据司法实践,遗言人能否以其他方法建立遗言,由法院详细承认。假如当事人对口头遗言没有争议,不发作承继胶葛,法令没有必要追查口头遗言的效能,假如发作胶葛,则应由建议遗言无效的人提出遗言人于危殆状况免除后逝世的依据,而由建议遗言有用的人证明遗言人不能另立遗言。于此景象下,法院承认遗言人应当并可以以其他方法立遗言却未另立遗言而逝世的,应视为被承继人未立遗言,口头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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