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22:17浏览量:21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引起较大反应。
1、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了一起违法的界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该条款提醒了一起违法有必要具有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有必要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或许单位;
(2)一起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的客观要件上看,各一起违法人有必要施行了一起违法行为。一起违法行为是指各一起违法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违法事实,互相联络,互相配合,他们与违法成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一起的违法成心。从违法的片面方面来看,构成一起违法有必要二人以上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所谓一起的违法成心,是指各一起违法人知道他们的一起违法行为和行为会发作的损害成果,并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
一起,尽管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在国外是个颇有争辩的问题,在我国国内也有不同定见,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仍是规则了,“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
这就清晰把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扫除在一起违法之外。因为一起违法的特点是二人以上经过一起的违法成心,使各人的行为构成一个一起的有机全体,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损害性。而且在一起过错违法中,不存在主犯、从犯、教唆犯的区别,只存在过错职责巨细的不同,因而也不需要对他们以一起违法论处,而只依据各人的过错违法状况别离负刑事职责就可以了。
2、交通肇事罪违法构成的片面方面
违法构成,便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决议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违法所必需的全部客观和片面要件的一致。
依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违法的建立都有必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违法主体、违法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其间违法片面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损害社会的成果所抱的心思情绪。它包含罪行(即违法的成心或许违法的过错)以及违法的意图和动机这几种要素。其间,行为人的罪行,即其违法的成心或许过错,是全部违法构成都有必要具有的片面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则,未清晰规则交通肇事罪片面方面,而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罪片面方面的通说,以为只能是过错,可所以疏忽大意,也可所以过于自信,即肇事人对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许尽管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这儿过错是指肇事人对所形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至于对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自身,则可能是知法犯法。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的行为,好像契合一起违法的条件:从一起违法的主体条件上看,是二人以上,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职责能力;从一起违法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一起实行了“逃逸”行为。也便是说,在严重交通事故发作今后,上述人员教唆、协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教唆、协助下客观上施行了“逃逸”行为。而且他们的一起逃逸行为形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的成果。
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一起违法的片面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现已发作严重交通事故。
上述人员仍教唆、协助肇事者“逃逸”,片面上是成心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教唆、协助下对“逃逸”行为片面上也是成心的,即他们对“一起逃逸”行为片面上都是成心的。但能否因而就以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起违法呢?
其实方才剖析的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与肇事者的片面成心仅是对“逃逸”行为而言的,但从前文第(一)点已可得知,“逃逸”行为仅仅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而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科罪情节。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一起成心,是严重交通事故发作今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别人躲避法令追查的成心,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一起成心,就以为他们是交通肇事一起违法的成心是不稳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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