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管辖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30 05:59浏览量: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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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模板加工定做合同,甲公司给乙公司供给模板加工服务、乙公司付出甲公司加工费用,并约好两边若发作争议,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统辖,合同中清晰合同签定地为西安。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定债款转让协议将对乙公司的悉数债款转让给天津丙公司,并约好两边若发作争议,统辖地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同日将债款转让协议通知了乙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加工费,丙公司依据债款转让协议将甲公司与乙公司申述至甲公司住所地天津人民法院,乙公司遂提出统辖权贰言。
针对本案中的统辖权争议,笔者以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款转让协议中的统辖约好,只能适用于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争议,丙公司对乙公司的申述,应依据甲、乙公司合同中的约好,由合同签定地即西安的法院统辖。理由如下:
一、债款转让协议的成果仅仅由债款受让人替代原债款人的位置,对债款人行使债款,但不能改动案子统辖。
所谓债款转让,便是债款人经过债款转让协议,将其具有的合法有用债款转让给债款受让人,由债款受让人替代原债款人成为新的债款人行使对原债款人的债款。债款转让收效后,债款受让人接受原债款人的全部权力义务,可行使对原债款人的债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一起原债款人可对债款受让人行使全部对原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转让的成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力,仅是债款人的改动罢了。债款受让人替代原债款人后,只能在原债款人的权力规模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出原债款人的权力规模行使权力。依据原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债款联系而发作的统辖亦不会因债款转让而改动。新的债款人即债款受让人主张债款时,只能依据原债款联系发作的统辖处理争议。
因而,本案中丙公司若依据债款转让协议以债款受让人的身份申述乙公司承当债款实行职责,只能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好确认统辖,而不能以债款转让协议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好确认统辖。
二、债款转让协议中约好的统辖只适用于协议两边,不适用于原债款人。
债款转让协议的两边是丙公司与甲公司,因而债款转让协议中争议统辖的约好仅适用于丙公司与甲公司,假如他们之间由于债款的转让发作争议,能够适用协议中约好的统辖。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该统辖约好对乙公司没有约束力,由于乙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没有对统辖做出约好。债款转让协议中争议统辖的约好适用于债款转让协议实行中的争议,但本案并非债款转让协议实行中的争议,而是债款受让人成为债款人后行使债款时发作的争议,因而,该统辖约好不适用于本案。
因而,若由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债款转让协议约好的法院受理本案,则其受理胶葛的案由应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款转让胶葛,不应将债款人乙公司列为本案被告。
综上所述,债款转让协议只能改动债款人,但不能改动原债款联系的统辖,原债款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统辖约好,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款人的统辖,债款转让协议不能改动原合同的统辖。主张集团公司体系各单位在签定合一起,清晰本合同项下权力义务不得转让,防止呈现对方当事人使用债款转移来躲避合同约好统辖的歹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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