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2 17:29浏览量:1301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在申述时书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交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以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告诉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关于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移交申述时没有主张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则,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寻求人民检察院的定见。人民检察院赞同并移交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三)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和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在外。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许数罪,或许被宣告判处的惩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案子。(五)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案子,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犯罪现实予以否定的;2.比较复杂的一起犯罪案子;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六)人民法院决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申述书副本的一起,奉告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送达申述书至开庭审判的时刻,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则的约束。(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告诉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解人,也能够告诉其他诉讼参与人。(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判员宣告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顺次宣告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解人、诉讼代理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奉告各项诉讼权力。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犯罪现实进行陈说和辩解。审判员能够出示、宣读首要依据,并听取被告人的定见。假如公诉人出庭支撑公诉,在被告人陈说后,公诉人能够出示、宣读首要依据。经审判员允许,被告人及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进行争辩。审判员在必要时,能够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终陈说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被告人托付辩解人的,辩解人能够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解定见送交人民法院。(十)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十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子,自诉人宣读申述书后,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犯罪现实进行陈说,并自行辩解。自诉人应当出示首要依据。被告人有依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允许。经审判员允许,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争辩。(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景象的,应当决议间断审理,并依照公诉案子或许自诉案子的第一审一般程序从头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被告人当庭翻供,关于申述指控的犯罪现实予以否定的;4.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十三)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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