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14:06浏览量:1708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这一改旧公司法语焉不详之弊,从立法视点对实务中“承继人只能承继股权的产业价值,不能承继股东资历”的做法做出纠正。 
也从立法上提示创业者重视自己的身后之事,重视其他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公司人合性的保持,使其留意事前做出针对性的组织。股东资历承继是一个跨部门法的穿插性问题,所以应该结合承继法甚至物权法等民法相关部门法,归纳比照考察,以进一步从理论上解说并清楚之。
一、股权承继的性质
股权承继归于股权变化的一种形状,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承继归于非依据法令行为的股权变化。我国《承继法》第2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法定承继的景象下被承继人的逝世就使得承继人获得承继股权的权力,被承继人的逝世归于与承继人的毅力无关的事情,所以此刻归于依据事情引起的股权变化。在遗言承继的景象下,则有必要有立遗言的单独民事行为和立遗言人逝世的事情这两个法令现实才能够发作,所以此刻归于依据单独民事行为和事情这一现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化。
应该指出,从解说论上看《公司法》第76条存在一项立法缝隙,它没有阐明因遗赠引发的股权变化问题。而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参照该规则,我国《公司法》第76条明显地包含案型过于狭隘,应该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以完成该条之立法意旨。 
相应地,从立法论的视点未来《公司法》第76条前段应该修正为:“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能够获得股东资历。” 
当然在遗赠的景象下,受遗赠人若想获得遗赠人的遗产尚须依据《承继法》第25条第2款及时做出承受遗赠的意思告诉,所以此刻股权变化的原因则归于遗赠人逝世这一事情、遗赠人遗赠这一单独民事行为和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这一准民事行为组成的现实构成。
以上归于依据引发股权变化的民事法令现实是否与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的毅力有关而做的分类。从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股权获得的前提条件看,不单单是建立在上述民事法令现实的发作上,还依靠前权力者的权力,也就是说其股权的获得是依据前权力者的权力发生的,他有必要对前权力者的权力进行证明。 
具体地说,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有必要证明作为源泉依据的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等证权证券的存在,并可据此依据《公司法》第33条或许140条要求公司改变股东名册或许改变挂号。依据此项证明担负的存在,股权承继又归于继受获得。
二、股权承继的客体
从《公司法》第76条表述的文义看,股权承继的客体是“股东资历”。此种规则尽管如前所述终结了实务中的不必要争议,可是却由此引发了巨大的理论争议,会集在:“股东资历究竟能否承继”,及“承继的究竟是股权仍是股东资历”。 
《承继法》第3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七)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条也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产业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对此有学者建议应该将“股东资历”的说法修改为“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样就能够与《承继法》很好地合作。
“股东资历” 的说法的确与《承继法》的相关规则不协调,其自身也非标准法令术语。可是将承继的客体改定为“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做法也不完全,由于所谓的这些有价证券在公司法上对应的出资证明书或许股票自身归于证权证券,它们只不过是必定股权或许股份这一内容的表现形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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