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0 17:36浏览量:6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的告诉
辽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安排:
为做好土地征收作业,保护被征地农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疆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经省政府赞同,现就施行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本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顿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归纳地价规范为根底按以下系数调整:建造用地1.0;未使用地0.8。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下降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详细补偿规范(林木补偿费在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拟定,报省政府存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量价核算。
三、依法征收农人家庭承揽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团体经济安排;征收土地团体经济安排未发包以及施行其他方法承揽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团体经济安排,依法分配或运用。
四、建造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求暂时运用乡村团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运用期为1年的,补偿规范为征区域片归纳地价的15%;运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规范为征区域片归纳地价的20%。
五、建造项目经同意运用国有农用地和未使用地的,对比该区域内团体农用地和未使用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补偿。
六、《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凡曩昔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拟定的有关征地补偿规范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施行曾经,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同意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同意新开工建造的国家、省要点根底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同意的征地补偿计划履行。
八、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疆土资源厅提出调整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辽疆土资发[2010] 16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征区域片地价表的告诉
各市疆土资源(规划和疆土资源、疆土资源和房子)局:
《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现已省政府同意施行。现将《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表》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批阅的建造用地,关于归入2009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报批资料契合法定方式和要求的,依法取得同意后,依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规范履行;对因为没有归入2009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或报批资料不契合法定方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造用地,从头上报时征地补偿规范按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履行。
二、对现已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的城市建造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施行计划的,报批时征地补偿规范按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履行。
三、关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施行今后依法请求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规范按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履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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