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04:55浏览量:2571

婚前债款 离婚时怎么办?
【根本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挂号离婚。两边约好:
1.男方赵某与女方李某自愿革除婚姻关系;
2.两边无子女,无抚育胶葛;
3.婚后无一起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各自名义的告贷由各自归还。
离婚手续处理结束后,赵某的朋友齐某向赵某索要其告贷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乃至到后来消息皆无。无法之下,齐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李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告贷归各自归还,赵某向齐某所告贷项尽管发作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两边已约好谁的名义告贷谁归还,因而,回绝归还。
无法之下,齐某以赵某、李某为被告,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胶葛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20万元告贷。
李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头,赵某尽管借原告齐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两边已然约好,各自名下的告贷由各自归还,因而,自己不应该承当还款责任。
【法院判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齐某告贷20万元用于运营公司,该告贷应该认定为一起债款。现齐某向二被告建议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撑。故判令赵某、李某二人连带向齐某还款20万元。李某在归还齐某告贷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建议自己的权力。
【律师定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持夫妻一起生活、运营活动,或许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的债款为一起债款。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为夫妻一起债款。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正确夫妻之间有关债款的约好。
3、关于一起债款,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逝世而革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好、法院就比例的判定而改动。当事人的约好、法院判定的比例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能,一方对悉数债款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越两边约好比例的,能够按照约好向对方追偿。
4、即便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亦是一起债款。本案中,赵某向齐某所借的金钱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起运营活动所负债款。
5、本案中,李某夫妻未能证明该债款已与齐某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亦不能证明齐某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款约好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赵某配偶一起债款。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