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时效相关问题浅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30 22:38浏览量:1195
现在,法院将自己可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归入民事案子规模,未被法院归入统辖规模的劳作争议,大部分由劳作行政法令部分统辖。劳作争议的裁定和诉讼,都是在第三方掌管下,争议两边争论青红皂白,第三方依据现实和法令中立裁断。因而,劳作争议的诉讼与裁定在适用规矩上应是共同的。
  我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的恳求裁定期限准则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的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准则,与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则的诉讼时效准则性质相同,均归于诉讼时效准则,而不是除斥期间。既然是同一性质的准则,就应当一致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说。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下称《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令关于诉讼时效准则而进行的司法解说,遍及适用于触及诉讼时效的民事审判。理论上讲,劳作裁定审理触及裁定时效的劳作争议案子,也应适用该司法解说的相关准则或规则。
  《规则》第三条规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不对诉讼时效进行自动适用或释明,也应适用于劳作法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中有关裁定时效的规则,即审理劳作裁定案子,不该对裁定时效进行自动适用或释明。但被诉方提出时效抗辩后,裁定和法院怎么挑选适用相关法令的时效规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明显,劳作法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这些规则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法令还有规则”,应优先于民法通则的规则而适用。劳作法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在位阶上相同,都是人大常委会拟定的,且两法有关裁定时效的规则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差异,但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是新法,其相关规则应优先于劳作法的规则而适用。即,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在触及劳作裁定时效问题,且被诉方就裁定时效已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规则。
  时效问题是程序问题仍是实体问题,有无溯及既往的效能呢?
  笔者以为,上述时效准则均归于实体法令标准,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实施时刻是2009年5月1日,在其实施之前发作的劳作争议在审理时适用劳作法有关裁定时效的规则,在其实施之后发作的劳作争议在审理时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有关时效的规则。即是以争议发作之日为基准日,而不是以案子受理之日或审理之日或判决之日为基准日。但《规则》归于司法解说,是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拟定的,是对这些法令中诉讼时效准则的解说。所以,只需争议的现实发作在相关法令实施之后,且按相关法令的规则,应当适用该法的诉讼时效准则,该司法解说实施时案子尚在审理阶段,就应当适用该司法解说的规则。现在审理的劳作争议裁定案子,除极个别的外,争议发作的时刻均晚于上述法令的实施时刻,所以,劳作裁定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除极个别的外,应适用《规则》,不自动适用裁定时效规则。《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则,本规则实施后,案子尚在一审或许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实施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则。
  在裁定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上,法院与裁定怎么联接?
  《规则》第四条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根据新的依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景象在外。而如果在裁定阶段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诉讼时才提出该抗辩,从《规则》准则和精力去了解和适用,这种抗辩也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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