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5 07:22浏览量:1529
有的人没有在原单位离任就去新单位任职,那要是劳作者与原单位未免除劳作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谁担责?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劳作者与原单位未免除劳作合同又到新的公司上班,发生意外谁承当
应当由新的单位承当工伤逝世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条清晰指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而第三十七条持续提出,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而本案中,张某与渝B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在先,在其劳作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既未挑选与渝B公司协议免除劳作合同,又未提早30日书面告诉用人单位渝B公司,免除与渝B公司的劳作合同,而是挑选直接与渝A公司签定新的劳作合同,随后到渝A公司上班。由此,张某的行为现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张某应当承当相应职责。
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第二款进一步清晰:“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本案中,渝B公司与张某约好,公司为张某供给出国训练学习的时机,训练费用由公司报销,训练完毕后,张某为公司服务两年。此约好归于两边自愿、意思表明实在、契合法律规则,属有用约好。两边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但是张某违背了其与渝B公司所签的劳作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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