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再婚可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15:36浏览量:93

周先生向云南中天律师事务律师咨询:老岳母于本年2月份因病逝世。最近,岳父曾某又找了一个目标,条件较差,既无作业收入,又好逸恶劳,还会打麻将赌博。曾的子女都不赞同他爹再婚,主要是忧虑老父的房子等家产终究落入不争气的未来后妈手中。问有什么妥善的处理方法?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胡常明回答:曾某的子女不赞同其父亲再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由于我国的《宪法》规则了公民“婚姻自在”的权力。《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也对公民的婚姻自在权给予了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则:“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制止生意、包办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也规则:“我国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而,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在决议婚姻的缔结或免除,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逼迫和干与。适龄青年人的婚姻如此,中老年人再婚也相同。
关于曾某的房子等家产的处理,《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规则:“公民的合法产业遭到法律保护,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侵吞、哄抢、损坏或许不合法查封、扣押、冻住、没收。”本年10月1日开端实施的《物权法》第64和66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则,据此,曾某的房子等家产怎么处置,应由他自己决议。考虑到子女的忧虑,他可在与新目标结婚前,两边缔结有关产业处置的协议,清晰婚前、婚后产业的归属。《婚姻法》第18条(一),也清晰规则了“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第19条第一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假如曾某欲将其产业赠予其子女,缔结赠予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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