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状告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案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5 07:09浏览量:1157

4月28日,福安市法院对宋某状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作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定收效。判定一、被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交给原告宋某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薪酬(280元/月)及按薪酬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二、被告方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法定份额代扣缴原告的员工养老保险金。   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宋某长时间在二建公司员工处作业,1997年3月20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签定后,二建公司于2001年11月才将合同文本交给宋某。二建公司实施计件薪酬制,每月发放一次薪酬,在家待岗不发任何酬劳。宋某自1996年12月至今,一向在家待岗,宋某有要求二建公司为其组织作业岗位,二建公司未予组织,2001年12月11日宋某向福安市劳作局请求劳作裁定,2002年2月福安市劳作局作出劳作裁定。宋某不服遂诉至本院。  福安法院以为,原告于2001年12月11日请求裁定,其发作劳作争议均未超越时效。原告在劳作合同期限内,按被告要求待岗,被告未予组织岗位,又不付出罢工补贴,是过错的;被告单位薪酬是按月发放,因而被告应支交给原告从2001年10月11日起的罢工补贴,并按规则,付出最低薪酬标准的25%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被告代扣代缴员工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福建省最低薪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劳作部关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四条、《福建省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福安法院于本年4月12日作出最初一审判定。在法定期限内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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