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行为是单方允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03:06浏览量:1167
赠与归于实践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偿将某种资产赠与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赞同并承受的合同。赠与归于单务合同,有的朋友就会疑问,赠予行为是单独许诺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赠予行为是单独许诺吗
不归于单独许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标明承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产业所有权的搬运。赠与行为一般要经过法令程序来完结,即签定赠与合同。赠与是一种合同,需求两边的意思标明,一方作出赠与,一方要标明赞同,合同才干建立。
赠与的性质:
1、两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才干建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标明,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建立,故与奉送这种单独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
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要素,大都国家秉承罗马法的传统,规则赠与合同在当事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两边约好附条件的责任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责任,故为单务合同。
吊销赠与的三种状况:
(1)受赠人严峻危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假如严峻危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标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爱情根底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掉存在含义,因而,法令赋予赠与人有权吊销赠与。何谓严峻危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清晰予以界定,形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则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分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作赠与人的吊销权。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色,但凡受赠人施行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爱情根底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峻危害行为,不只包含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施行的犯罪行为,并且也包含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施行的严峻有损品德声誉等行为。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规模,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认的近亲属规模相同。包含赠与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  
对赠与人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的,赠与人能够依法行使吊销权。这儿的抚育应是广义上的抚育,包含抚育、抚育和奉养三种类型。但这儿的抚育是指法定的抚育仍是既包含法定的抚育也包含约好的抚育?有学者以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育责任既能够是法定的,也能够是约好的。这是由赠与人吊销权的立法意图决议的。假如仅仅把此处的抚育责任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束缚和掠夺赠与人经过行使吊销权来保护其权力。此处的抚育应仅指法定的抚育,由于我国合同法关于受赠人不实行约好责任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则,负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实行对赠与人抚育责任的现实,二是此现实是在受赠人有实行才干的状况下而不实行所造成的。假如受赠人在没有抚育才干的状况下而不实行则归于客观上不能,标明受赠人片面上并无不实行的成心,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吊销权。
(3)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
必定的担负,承受必定的束缚。而受赠人假如不按约好实行该担负的责任,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志愿的违反,从某种视点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令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吊销权。从合同法视点来讲,不实行约好的责任包含彻底的不实行、拖延实行、不适当实行等,其间彻底不实行包含回绝实行和底子违约两种状况。在这两种状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吊销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彻底实行或许部分实行的状况下,能否行使吊销权呢?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予以界定。笔者以为,假如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实行或许细微违约行为也包含在不实行的规模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吊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束缚力,受赠人也将由于部分实行而易于遭到危害。但假如在部分实行的状况下,不答应赠与人行使吊销权,则对赠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而,笔者以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实行约好责任的状况下,应答应赠与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实行责任部分相适应的部分吊销权,这样既能保护赠与人的毅力和利益,也能够防止赠与人法定吊销权的乱用。
赠与是一种合同,需求两边的意思标明,一方作出赠与,一方要标明赞同,合同才干建立。一般状况下,赠与行为是不能吊销的,但是在满意法定条件的,能够吊销。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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