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5 23:24浏览量:2609

案情:
申 诉 人:孔某某 ,男,某科技有限
被 诉 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方某某,男,科技有限公司法令顾问
申述恳求:申述人孔某某以被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薪酬、社会保险费为因为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检查查明:
2001年5月,由法人代表陈某某、申述人孔某某,原株洲某百货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一起建议将原株洲某百货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孔某某、胡某某口头约好:该公司由三人一起出资不等,危险赢利按《公司法》处理,实施利益同享、危险共担,并约好公司未盈利之前股东不拿公司薪酬。一起清晰胡某某出资4万元、孔某某出资3万元(实践出资5000元)、其他陈某某出资。这以后,被诉人录用申述人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担任出售、财政及日常行政管理作业。至2003年1月期间,陈某某、孔某某、胡某某都没有收取薪酬酬劳,因公司事务的差旅费等其他开支费用都得到了报销,但没有分到盈利(公司建立初期,开发商场资金投入较多,没有赢利)。
2003年2月,申述人找到被诉人另一担任人黄某某要求签定劳作合同。3月10日,被诉人与申述人签定了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止的半年期限劳作合同,组织申述人在常务副总经理岗位作业并全面担任公司全部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合同约好了月薪酬发放规范。2003年4月30日放假后,申述人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向被诉人处理任何请假手续。5月5日,被诉人举行作业会议,申述人未到公司上班。5月8日,被诉人举行公司办公会议,申述人没有来公司上班,同日,被诉人担任财政管理的张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张某是申述人孔某某聘请来公司上班的)。6月6日,被诉人在株洲播送电视报刊登布告:“孔某某你于2003年4月30日不实行劳作合同,私行离任,至今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希见报后在10日内必须回公司处理有关手续,如逾期所发生的全部法令结果均由你自己担任。"在此期间,被诉人有关担任人给申述人发送了6次短信息和电话联络要求其回来上班或处理有关交代手续,申述人仍没有回公司。7月16日,被诉人在株洲播送电视报刊登声明:"孔某某,你作为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于2003年4月30日私行离任,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03年6月6日登报,请你必须在10日内回公司处理有关手续,但你仍不到公司来处理有关手续,应视为旷工,经公司研究决定,正式告诉你,已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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