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04:13浏览量:296

案情介绍
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该户施行定时定额方法征收税款,其应交税款核定为每月60元。2000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整,张某应交税额调整为每月100元。5月10曰,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处理交税申报,主管税务分局经调查取证,并报县国税局同意后,于5月13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对其末按规则时限处理交税申报行为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1500元的罚款。张某后来在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内处理了交税申报手续,交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贰言,没有交纳罚款,在法定时限内末请求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2000年7月26曰,税务分局将处分决议书及相关资料提交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张某应交纳的罚款进行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对该强制履行请求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后,于8月20曰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决书,以为该行政处分显失公平,裁决不予履行。
两边观念
裁决书送达税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激烈的反应。税务机关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明确规则:“交税人未按规则时限处理交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张某的违法现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分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越法律规则的极限,应属有用的处分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履行。
而人民法院则以为:行政处分应遵从的一条重要准则便是“过罚恰当”。该当事人尽管存在违法现实,但当事人违章的起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次序也没有形成大的损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细微,违法结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退一步讲,即便张某未如期处理交税申报的意图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100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不超越500元的罚款。该当事人未按规则时限处理交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比较,情节明显细微,所在分款额不该高于偷税行为可处分款的上限500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畸高,显失公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2000年3月10曰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不能予以履行。
案子剖析
税务机关法律标准终究是否恰当,对张某的行政处分终究有无问题?本案给咱们留下了不少值得考虑的问题。
“过罚恰当”是税务行政处分有必要遵从的重要准则之一,指税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都有必要依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性的巨细来确认。在法律环节则要求税务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施行处分时,给予相对人行政处分的品种和处分的起伏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损害程度巨细相符。税务机关在施行行政处分时享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但在自在裁量的一起,仍要考虑所课处的处分品种、处分起伏要与税务违法人的违法差错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防止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罚款的行政处分裁决不予履行,并对“过罚恰当”准则从一个新的旁边面进行了论述,将未按规则时限处理交税申报的行为和偷税行为进行了比较,从而对该案子得出了处分畸重的定论。关于这种比较,税务机关在法律中很少考虑,但这种剖析比较又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过罚恰当”准则既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损害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还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行政处分。这既包含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纵向比较,即比较属同一类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社会损害结果巨细等要素,来确认给予不同的处分品种和起伏,做到纵向公平;也包含对属不同类的违法行为之间的横向比较,即比较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结果是否存在相同或根本相同的当地以及它们的轻重程度,从而确认应当给予的处分品种和起伏,做到横向公平。这一点,税务机关在法律中没有引起必要的注重,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遗漏。本案也给做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一个深入的经验。
因而,税务机关在施行税务行政处分前,有必要深入细致地查清案情,精确剖析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及违法结果,然后再决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品种和起伏,做到合法、合理、有利、有节,才干确保处分决议终究得到有用履行,起到惩诫、教育当事人的杰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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